曲靖市第一人民醫院職業病診斷須知
一、在體檢機構診斷為疑似職業病的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所屬行政轄區內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為提供職業病診斷便利,建議勞動者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行政轄區內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
二、勞動者已在其他職業病診斷機構做出職業病診斷結論的,我單位不再受理相同項目職業病診斷。
三、勞動者到我單位就診時填寫《職業病診斷就診登記表》,并按要求如實提供以下資料,資料提供者應對所提供的資料承擔完全法律責任:
?。ㄒ唬﹫虡I機構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
?。ǘ﹦趧诱撸ù砣耍┖戏ㄉ矸葑C明(含代理委托書)(身份證明復印件需簽名確認);
?。ㄈ﹦趧雨P系證明材料(時間需在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期內,原件或復印件需簽名、單位蓋章確認);
?。ㄋ模﹦趧诱呗殬I史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證明(用人單位提供,內容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并加蓋單位公章);
?。ㄎ澹﹦趧诱呗殬I健康檢查報告(原件或復印件需簽名、單位蓋章確認);
?。┕ぷ鲌鏊殬I病危害因素檢測報告(原件或復印件需簽名、單位蓋章確認);
?。ㄆ撸┡c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如:肺部CT、心電圖、心臟彩超、血常規血氣分析、血沉、C反應蛋白、結核γ干擾素釋放試驗、腫瘤標志物檢測、肺功能測定、支氣管鏡檢、痰結核菌涂片檢查等)。
四、勞動者提供本須知所需全部材料后,如系粉塵接觸者,到我單位預約行相隔6個月以上技術質量合格的高仟伏胸片或數字化攝影胸片(DR)檢查2張。
五、當事人對勞動關系、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當事人應依法先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六、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職業病診斷資料的,用人單位在接到我單位的通知函十日內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七、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或者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進行調查,在其作出調查結論或者判定前我單位中止職業病診斷。
八、勞動者提交診斷申請后,在我單位接受職業健康檢查,資料準備齊全后提交給我單位工作人員,所交資料一律不予退還,請自行備份。
九、我單位擇期組織職業病診斷醫師進行診斷,根據需要聘請其他單位職業病診斷醫師參加診斷,也可以邀請相關專業專家提供咨詢意見。
十、我單位作出診斷結論后依法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由參加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我單位對診斷結果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后簽發。
十一、《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蓋章后通知勞動者簽字領取,請妥善保管,丟失后不予補辦。
十二、當事人(勞動者及用人單位)對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市級職業病鑒定機構申請首次鑒定。省級鑒定為最終鑒定。
十三、職業病診斷費、現場調查和工作場所監測等診斷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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